第四章 活动资助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活动举办实行备案管理和经费支 持。活动举办主体对活动举办和经费支持自主申请备案 , 市 科技局对申报的符合条件的活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组织 对活动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对活动进行补 助 , 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八条 自主申报: 活动举办单位需在活动实际举办时 间至少 30 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 , 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举办单位基本情况、活动主题 、主要内容、预期成 效 、经费预算及来源 、参与单位( 嘉宾)、路演项目信息等 情况。
第九条 备案管理: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活动主题、 规模 、 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查 , 符合条件的纳入备案。
第十条 集中评审: 在活动举办结束后 , 活动举办单位 需将活动开展情况如实及时报送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每季度末月月底前对纳入备案的活动举办情 况进行集中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 ”、“ 良好 ”和“一 般 ” 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活动资助: 对集中评价结果为“ 优秀 ”“ 良 好 ”的,按照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单次活动最高 15 万元给予补助。 同一机构每年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补助额 最高 60 万元。单次活动补助超过 10 万元的 ,须提供活动实 际发生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活动实际发生费用范围包括:
会议费(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会议材料及 印制费等)、专家费 、宣传费和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 用。
第十二条 我市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自身开展的 一 般性创业沙龙、项 目路演、交流对接等活动不在本补助范围。 活动已获得市、 区( 市)县财政资金支持(含政府购买服务 等 )的部分 , 不予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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