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由运营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资产持有方一次性缴纳,具体数额和使用管理由双方在合同中予以具体约定,主要用于运营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以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资产持有方有权使用风险保证金化解风险,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区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还应发挥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床位,其基本服务收费运营方应遵循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床位的,按照《成都市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其占比由资产持有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
公建民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坚持公益导向,无偿或低偿开展服务,具体由资产持有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按照本区规定应开展的无偿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合同存续期间获得的财政扶持、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接受各项审计评估、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的维修保养,在约定期限内,经协商可由运营方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具体由资产持有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运营方可与资质信誉良好的其他第三方开展合作,但不得将业务整体转让、转包,具体由资产持有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指导、监督、管理。
各监管单位应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运营方落实安全责任、提升服务质量,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医疗卫生、照护服务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综合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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