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标的,应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投标方案、投标须知、资格审查、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等内容,并规定投标方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二)投标方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采用其他方式运营的,运营方需向资产持有方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养老服务机构章程;
(二)运营方案(包括管理服务团队组成);
(三)管理制度;
(四)经费投入使用计划;
(五)服务保障及接受监管承诺;
资产持有方收到运营方规划发展方案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召开会议论证方案可行性并形成报告,按照《成都高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核审批。资产持有方为街道的,街道应将可行性报告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步抄送区级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资产持有方应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期限应根据项目规模、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期限3-10年。具体由资产持有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运营方的经营(业务)范围应主要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资产持有方应在合同期满或运营方退出前,提前开展新一轮招标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第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运营方与资产持有方应进行事前协商,具体由资产持有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
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资产持有方可依法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运营方承担。
资产持有方为街道的,应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区级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是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方。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中标(运营)企业、社会组织为运营方。
资产持有方和监管方应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国有资产风险情况、运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
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政府专项债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区级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相关事宜由资产持有方和运营方签订合同具体约定。
第十八条 资产持有方可向运营方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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