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 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 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D. 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有欠缴税款的;
D.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E.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具体标准
1.“知名”类:
“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如经营3家以上同一字号的门店(或网店);
B.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曾获街道(园区)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荣誉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与招牌一致)、专利权(与主营经营范围一致)的;
D.获评县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E.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示范、奖励的;
F.其他经属地街道、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色”类:
“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本区域范围内特色产品、特色产业、特色服务和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B.从事街道(园区)重点发展和打造的行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市、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D.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
E.经营金牛区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F.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如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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