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区市场监管局按权限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逐级申报处理并答复申诉人。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1. 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
(2)部门推荐:在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情况下,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经属地街道同意进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
2. 分类标准
详见附件1。
3. 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全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金牛区域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4. 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组织开展一次,8月中旬起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11月底前完成分类。
5. 认定方式
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区个私协会开展“名特优新”分类宣传,各行业部门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各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指导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经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类协会表彰表扬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分类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6. 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予以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 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 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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