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推动养老金融发展。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发展个人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完善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养老存款、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类个性化金融产品,以及为康养服务、智能设备制造、旅居养老、医养结合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做好养老产业融资能力提升,对银行机构运用养老再贷款发放的贷款给予奖补。
(十二)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服务渠道、业务流程数字化升级,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数字金融研发应用,对被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数字金融”主题工具的创新应用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对通过地方平台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对在农村地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机构给予补助。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金融互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推介和业务指导,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细化工作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省级财政对各地的激励奖补资金应专项用于支持做大金融总量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将金融机构获得奖补资金情况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激励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推动本意见落地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按照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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