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单位: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11-20 | 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加大并健全成都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发展和保护机制,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市场有影响力的“蓉字号”特色农产品,促进成都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dsnwnzc@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68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农质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





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品牌精品培育的要求,根据《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总体安排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聚焦“土特产”大文章,推动“川字号”农业特色产业全链条升级的部署要求,加强成都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擦亮四川农业金字招牌,根据《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成都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目录所公布的农业品牌是指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相同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并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绿色农产品品牌、精品农业品牌。

第三条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是把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绿色农产品品牌、精品农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业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联系协调:

1.组织编制《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推进全市农业品牌建设工作;

2.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

3.授权委托第三方承办成都市农业品牌推荐工作;

4.组织制定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局党组会审定;

6.组织制定《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暨用“天府源”LOGO进行统一标识应用),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宣传辖区内的农业品牌,协助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价工作的第三方应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专业、公正、公平的主体地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

受托第三方组织主要职责:

1.受理各市推荐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申报资料;

2.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组织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信息库;

4.组织专家依据成都市相关评审标准、规则等,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

5.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农产品品牌名单,按评价标准、评审规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等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推选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1.主体条件。品牌所有者是当地政府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能力。

2.品牌条件。品牌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标证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且商标(或证书)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其他主体申报,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当地政府将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培育、促进、扶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意见、政策或方案,拥有完善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并规范品牌授权,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

3.产业条件。产业基础扎实,主要产业基地(园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发展条件好,品牌授权使用主体至少拥有2家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不同称号。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有利于带动农民增收。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或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