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申报的;
7.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8.超范围使用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的;
9.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10.其他暂停或停止情形的行为。
退出目录的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使用的,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外发布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处理决定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参与成都市农业品牌评价、审定、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成都市农业品牌评价、审定、监督事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