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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11-20 | 911 次浏览: | 分享到: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企业品牌申报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企业品牌,是指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名称注册商标的,能代表经营主体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的品牌。

1.主体条件。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在成都市内,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地主要在成都市内,至少获得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制定品牌发展规划,有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塑造、推广和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2.品牌条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3.产品条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绿色农产品品牌申报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品牌,是指在农产品及加工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等标志。

1.主体条件。品牌所有者是当地政府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品牌管理运营团队,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持续性发展能力。

2.品牌条件。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并连续使用三年,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

3.产品条件。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且在有效期内。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精品农业品牌申报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精品,是指有明确生产区域范围和特定产品品类的经营主体,具有全产业链经营或引领地方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品牌,包含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绿色农产品品牌等全部品牌主体形式。

1.主体条件。品牌所有者拥有精品农业、绿色农产品等国家颁布及认可的权威认证证书,已被纳入省级及以上农业品牌目录。拥有自主品牌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及制度,注重品牌形象塑造、推广和保护,具有地方产业发展引领带动作用,并在成都市内已形成一定影响力。

2.品牌条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商标使用三年(含)以上。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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