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评价审定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形成《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统一组织发布品牌信息和消费索引。
第十九条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颁发品牌目录证书,并公告。同时,成都农业农村局可授权使用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条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证书格式、编号规则和成都市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的使用规定、编号规则等。
第二十一条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在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但单位宣传资料必须注明列入品牌目录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
第二十三条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应该在品牌目录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不得冒用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被暂停或取消《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产品称号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四条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为依法注册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禁止转让、伪造、制造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识。
第二十五条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如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产品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或其他需要变更品牌目录证书内容的,应当15日内通过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应按照并满足《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条件要求,进行延续申报)。
第二十七条实行动态管理,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向被检查方收取费用。具体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列入《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其《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资格。
1.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4.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5.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