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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11-20 | 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6.组织制定《成都市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暨用“天府源”LOGO进行统一标识应用),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宣传辖区内的农业品牌,协助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价工作的第三方应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专业、公正、公平的主体地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

受托第三方组织主要职责:

1.受理各市推荐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申报资料;

2.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组织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信息库;

4.组织专家依据成都市相关评审标准、规则等,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

5.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农产品品牌名单,按评价标准、评审规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等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推选标准: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1.主体条件。品牌所有者是当地政府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能力。

2.品牌条件。品牌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标证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且商标(或证书)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其他主体申报,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当地政府将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培育、促进、扶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意见、政策或方案,拥有完善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并规范品牌授权,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

3.产业条件。产业基础扎实,主要产业基地(园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发展条件好,品牌授权使用主体至少拥有2家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不同称号。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有利于带动农民增收。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或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4.产品条件。主要产品的品牌授权主体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品牌认证;ISO9001、ISO22000、HACCP、CAQS-GA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际食品CAC、日本JAS、美国有机产品NOP等产品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授权主体全面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全面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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