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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3-11-16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安全员等基本信息,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向管理单位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报联合工作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封闭测试。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应对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五章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低速无人车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十八条 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低速无人车的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 低速无人车禁止在7:30-9:00、17:00-18:30等高峰时段在机动车道上运行。

第二十条 低速无人车禁止在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外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

第二十一条 低速无人车禁止在非指定车辆停放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停放。

第二十二条 低速无人车辆发生故障、监管数据上传异常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车辆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二十三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供低速无人车的数据管理权限,管理单位根据上传数据,实时掌握测试及示范运营情况、行驶里程、自动驾驶脱离次数及故障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安排专人对低速无人车安全零部件以及自动驾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低速无人车不得出现影响行驶安全的技术变更。如需进行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软件升级等非安全技术变更情况时,需向管理单位报备。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时,管理单位有权暂停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

第二十八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联合工作组有权终止运营:

(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二)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运营方无责任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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