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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3-11-16 | 1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低速无人车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区道路测试的标准。其中:

(一)道路测试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场(区)完成实车检查及测试后,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测试自我声明,附件1-1)和本区规定报送的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附件2),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提交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合格的评审报告由管理单位提交联合工作组审定。审定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在测试自我声明上加盖公章,管理单位凭加盖公章的测试自我申明向测试主体发放测试行驶编码牌。

第十条 申请示范运营的车辆,应按道路测试要求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因测试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道路测试期间,测试主体应为低速无人车配备现场安全员。示范运营车辆可取消现场安全员配备,但运营主体仍需为每辆低速无人车配备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车辆的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

第十一条 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运营自我声明,附件1-2)及本区要求报送的示范运营申请材料(附件3),经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提交联合工作组审定。审定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在运营自我声明上加盖公章,管理单位凭加盖公章的运营自我申明向运营主体发放运营行驶编码牌。

第十二条 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必须办理车辆行驶编码牌,行驶编码牌仅用于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掌握车辆数量。

(一)行驶编码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限于安全性自我声明上载明的路段。行驶编码牌的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或运营时间。

(二)行驶编码牌到期,测试主体或运营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行驶编码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行驶编码牌,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三条 低速无人车已经或正在本区进行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如需增加低速无人车数量;道路测试或运营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报联合工作组审定,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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