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低速无人车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测试,安全员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测试及运营主体每季度应将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联合工作组。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工作组及管理单位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运营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发生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因交通事故重新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及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以上情况应由道路测试运营主体报管理单位,并经联合工作组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区汽车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速度、切入、切出及 静止等状态)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7 |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8 | 车辆定位 |
9 | 联网通信※ (闯红灯预警、交叉路口碰撞预警、盲区弱势交通参与者预警、前方拥堵预警、道路危险状况提示、异常车辆提醒、高优先级车辆让行等) |
其中1-8项为通用检测项目,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