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低速无人车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二)低速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低速无人车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车出厂合格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强制性检验报告等);
(四)道路测试主体对低速无人车测试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管理单位、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低速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龙泉驿区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审通过的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测试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八)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安全员经测试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十)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3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在申请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超过240小时或1000公里(至少有一台车不少于100公里)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二)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示范运营主体、示范运营车辆、示范运营驾驶人、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及示范运营项目等信息;
(三)道路运营主体对低速无人车运营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管理单位、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四)申请运营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五)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安全员经运营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七)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