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3-11-16 | 1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与道路测试管理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打造相关示范应用场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管理规范》已于2023年7月22日通过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公开发布,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

2023年10月13日  



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

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控制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户外的公共场所,商业场所,以及学校、园区、景区、社区及公开道路提供货物运输与配送、邮政快递、外卖送餐、移动零售、环卫保洁、安防巡逻、消防应急、农业园林作业等专业化服务的轮式、履带式、轮履复合式、步足式低速无人车(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配送车、低速无人移动售卖车、低速无人环卫保洁车、安防巡逻低速无人车、农业园林用低速无人车等,以下简称低速无人车)在本区社会公共道路全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道路测试行为活动(以下简称道路测试),及其试点、试行时作业运行的行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运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区汽车局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与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成都市龙泉驿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等相关区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工作。

区汽车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车联网专用频段的使用申请和接入调度,代表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做好通信网络和电力保障等配套基础设施支撑。

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低速无人车的测试和示范运营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负责指导低速无人车行驶编码牌的核发及收回,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项,负责示范运营区域城市道路的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交通设施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对职能管理的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区域公路道路的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交通设施建设。

区住建局负责用于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负责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道路(区域)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负责低速无人车辆的日常管理及行政执法。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支持低速无人车新经济企业建设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打造示范运营场景,负责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低速无人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第四条 联合工作组委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龙泉驿区的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供联合工作组决策参考;负责核发及收回低速无人车行驶编码牌。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五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以下简称测试主体)是指提出在龙泉驿区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是指提出在龙泉驿区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申请、组织示范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测试主体和运营主体应分别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不包括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并具备固定的停车场地。

第六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是指经测试或运营主体授权,负责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示范运营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行为人。安全员应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七条 申请龙泉驿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的车辆应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请

第八条 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低速无人车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区道路测试的标准。其中:

(一)道路测试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场(区)完成实车检查及测试后,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测试自我声明,附件1-1)和本区规定报送的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附件2),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提交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合格的评审报告由管理单位提交联合工作组审定。审定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在测试自我声明上加盖公章,管理单位凭加盖公章的测试自我申明向测试主体发放测试行驶编码牌。

第十条 申请示范运营的车辆,应按道路测试要求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因测试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道路测试期间,测试主体应为低速无人车配备现场安全员。示范运营车辆可取消现场安全员配备,但运营主体仍需为每辆低速无人车配备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车辆的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

第十一条 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运营自我声明,附件1-2)及本区要求报送的示范运营申请材料(附件3),经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提交联合工作组审定。审定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在运营自我声明上加盖公章,管理单位凭加盖公章的运营自我申明向运营主体发放运营行驶编码牌。

第十二条 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必须办理车辆行驶编码牌,行驶编码牌仅用于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掌握车辆数量。

(一)行驶编码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限于安全性自我声明上载明的路段。行驶编码牌的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或运营时间。

(二)行驶编码牌到期,测试主体或运营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行驶编码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行驶编码牌,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三条 低速无人车已经或正在本区进行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如需增加低速无人车数量;道路测试或运营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报联合工作组审定,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安全员等基本信息,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向管理单位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报联合工作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封闭测试。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应对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五章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低速无人车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十八条 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低速无人车的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 低速无人车禁止在7:30-9:00、17:00-18:30等高峰时段在机动车道上运行。

第二十条 低速无人车禁止在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外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

第二十一条 低速无人车禁止在非指定车辆停放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停放。

第二十二条 低速无人车辆发生故障、监管数据上传异常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车辆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二十三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供低速无人车的数据管理权限,管理单位根据上传数据,实时掌握测试及示范运营情况、行驶里程、自动驾驶脱离次数及故障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安排专人对低速无人车安全零部件以及自动驾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低速无人车不得出现影响行驶安全的技术变更。如需进行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软件升级等非安全技术变更情况时,需向管理单位报备。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时,管理单位有权暂停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

第二十八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联合工作组有权终止运营:

(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二)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运营方无责任时除外。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低速无人车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测试,安全员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测试及运营主体每季度应将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联合工作组。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工作组及管理单位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运营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道路测试及运营主体发生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因交通事故重新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及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以上情况应由道路测试运营主体报管理单位,并经联合工作组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区汽车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1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

2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3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4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速度、切入、切出及

静止等状态)

5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6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7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8

车辆定位

9

联网通信※

(闯红灯预警、交叉路口碰撞预警、盲区弱势交通参与者预警、前方拥堵预警、道路危险状况提示、异常车辆提醒、高优先级车辆让行等)

其中1-8项为通用检测项目,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

 


附件1-1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开展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道路测试运营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成都经开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联合工作组(成都经开区汽车局代章))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主体


道路测试车辆识别代号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道路测试安全员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道路测试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道路测试路段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低速无人车在道路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附件1-2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运营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开展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在运营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运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道路测试运营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成都经开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联合工作组(成都经开区汽车局代章))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基本信息

示范运营主体


示范运营车辆识别代号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示范运营安全员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示范运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示范运营路段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示范应用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附件2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低速无人车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二)低速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低速无人车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车出厂合格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强制性检验报告等);

(四)道路测试主体对低速无人车测试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管理单位、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低速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龙泉驿区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审通过的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测试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八)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安全员经测试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十)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3

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在申请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超过240小时或1000公里(至少有一台车不少于100公里)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二)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示范运营主体、示范运营车辆、示范运营驾驶人、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及示范运营项目等信息;

(三)道路运营主体对低速无人车运营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管理单位、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四)申请运营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五)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安全员经运营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七)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