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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驿区智能网联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3-11-16 | 1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区汽车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车联网专用频段的使用申请和接入调度,代表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做好通信网络和电力保障等配套基础设施支撑。

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低速无人车的测试和示范运营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负责指导低速无人车行驶编码牌的核发及收回,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项,负责示范运营区域城市道路的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交通设施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对职能管理的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区域公路道路的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交通设施建设。

区住建局负责用于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负责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道路(区域)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负责低速无人车辆的日常管理及行政执法。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支持低速无人车新经济企业建设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打造示范运营场景,负责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低速无人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第四条 联合工作组委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龙泉驿区的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供联合工作组决策参考;负责核发及收回低速无人车行驶编码牌。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五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以下简称测试主体)是指提出在龙泉驿区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是指提出在龙泉驿区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申请、组织示范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测试主体和运营主体应分别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不包括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并具备固定的停车场地。

第六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是指经测试或运营主体授权,负责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示范运营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行为人。安全员应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七条 申请龙泉驿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的车辆应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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