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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5-24 | 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24日


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科研力量。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主体责任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省高新区、经审核同意的农业科技园区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对象进行审核推荐。

第六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对象进行审核推荐。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宏观指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是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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