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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4-12 | 5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科学规范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王整 028-86676329,施福忠 028-86725826

电子邮箱:260965605@qq.com


附件:1.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11日

附件:


附件

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科学规范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过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好、创新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社会诚信高、示范带动明显,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15年(含)以内,且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股权交易市场除外),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战略发展方向,主营业务(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四川“六大优势产业”领域。

(三)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证券、保险、金融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企业不属于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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