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科技厅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创建、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瞪羚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政策。
第十条 优先推荐瞪羚企业获取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认定,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科技厅组织编制年度四川省瞪羚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企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在系统完成填报年度发展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 建立瞪羚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服务企业情况,为入库企业搭建政策咨询、合作交流、市场拓展、数字赋能、投融资以及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平台,并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