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近三年年均从业人员数不低于40人。
(六)成长性指标。
1.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保持正增长。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5-10年(含)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连续三年营业利润为正值。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七)创新能力指标。
1.企业近三年均有研发投入,并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2亿元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5%(含)以上;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4%(含)以上;营业收入10亿(含)以上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
3.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在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不含受让、受赠或并购的知识产权)相关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达到以下条件: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授权不少于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二类知识产权合计取得不少于10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瞪羚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报企业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模块,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
第七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四川省瞪羚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