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贷“天府科创贷”,引导各类政府基金、科创基金等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或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十六条 将新型研发机构列入各市(州)创新券服务机构目录,鼓励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川科规〔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