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十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新型研发机构应聚焦地方新旧动能转换、经济转型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州)、县(市、区)制定。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十四条 引进共建。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及中央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等知名企业来川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五条 培育新建。支持省内高校、各类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或创新团队,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需求,牵头创办或联合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六条 整合组建。支持优势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整合相关领域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打造创新联合体。推动已有新型研发机构吸引更多高水平研发团队入驻,增强技术研发功能和企业孵化功能,向更高水平提升。
第十七条 重点打造。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一流的科研平台,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抢占科技创新先机,服务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科技自立自强。
第四章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