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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5-24 | 7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满后,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此后每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绩效评估主要分为资格审查和会议评估两部分,可同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资格审查主要对照备案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会议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研发投入、人才集聚培养和创新体制及机构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其中分值在80-100分为优秀,70-80(不含)分为良好,60-70(不含)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继续获得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学风作风要求的,一经发现,取消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第二十六条 成立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会,构建党建引领、主业衔接、互促共赢的党建工作体系,加强信息交互、资源共享、协同创新,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参照科研院所管理,在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职称评审、成果转化、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各类省级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计划。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其收益留归机构按规定自主分配。

第三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同时认定为共建单位的业绩。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人才计划。

第三十二条 支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前沿科技、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跨行业融合技术等方面开展攻关,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提名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支持。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建设或参与建设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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