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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11-08 | 4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创新驱动引领产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能够支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引领未来科技变革方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高新处 张雪,028-86721352,18980863629,316169896@qq.com。

附件: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创新驱动引领产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能够支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引领未来科技变革方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世界一流企业和科技创新骨干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领军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面向国家科技自立自强使命,能够有效整合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具有原始性创新和引领性创新能力,以高强度硬科技投入和硬科技产出,带动全产业链创新升级,推动国家创新体系效能提升并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和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卫星网络、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上一年度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属于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6G)、量子科技、太赫兹、元宇宙、深空深地、未来交通、生物芯片、生命科学、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亿元(含),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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