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11-08 | 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科技违规事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科技厅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遴选工作通知,明确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推荐名额、认定条件等。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四、五条,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四川省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省国资委。

第八条 地方推荐。各市(州)科技局、省国资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推荐名额、推荐条件研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报科技厅。

第九条 专家评审。科技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结合专家组评审结果,形成拟认定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名单。

第十条 社会公示。拟认定企业名单经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后,在科技厅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企业认定为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激励

第十二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从认定当年起计算,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发生名称、注册地址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后,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 认定为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有效期内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后补助支持(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政策)。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按四川省税务局复核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基础研究、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各类省级科研项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创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揭榜挂帅”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建立创新型领军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加强对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跟踪、服务、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