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鼓励市(州)建立创新型领军后备企业培育库,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对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后备企业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后备企业快速成长。
第十八条 企业认定为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报送企业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包括产业发展、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等情况。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领军企业资格。从取消当年资格起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获得的后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科技违规事件的企业,年度环境信用评价为警示的企业(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未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