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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11-08 | 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鼓励市(州)建立创新型领军后备企业培育库,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对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后备企业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后备企业快速成长。

第十八条 企业认定为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报送企业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包括产业发展、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等情况。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领军企业资格。从取消当年资格起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获得的后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科技违规事件的企业,年度环境信用评价为警示的企业(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未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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