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四川省内,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注册时间未满1年,但属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省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
(二)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
(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以下的研发条件: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2)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3)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四)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第十九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1.发布通知。科技厅发布组织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
2.组织推荐。各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国省高新区和经审核同意的农业科技园区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3.备案评审。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科技厅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提出备案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科技厅发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二十条 通过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通过绩效评估的,继续保留备案资格。举办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机构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各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国省高新区和经审核同意的农业科技园区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厅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