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917164X/2023-80086
成文日期:2023-09-13
生效时间:2023-10-20
发布日期:2023-09-19
发布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文 号:成财规〔2023〕2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效能,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川财规〔2022〕15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工作衔接)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市级各部门负责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