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预算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通过综合平衡后,编入部门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
第二十二条(预算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本年度内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事项,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中执行。
第五章 购买活动实施
第二十三条(购买活动基本要求)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四条(购买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意向公开、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承接主体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可以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预算安排、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各信息发布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合同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资金结算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