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违法违规融资事项;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购买主体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上述禁止性购买服务事项予以细化,明确本部门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目录及清单制定) 市财政局根据《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
市级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全市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条件成熟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六条(目录及清单调整) 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和清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和清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目录及清单功能)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者清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预算管理基本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资金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足额安排。
第十九条(预算部署)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 购买主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需要,根据指导性目录或者清单,拟定购买服务项目,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据实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要求报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其中,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