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台账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三十七条(资金管理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部门监督)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参与主体法律责任)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涉密服务项目管理)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及解释机关)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