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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23-09-19 | 15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限)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对于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订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文件中明确合同履行的考核管理标准或者合同续签标准,并将履约情况作为资金支付、合同续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履约管理)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拒绝或者延迟支付合同款项。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要求)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三十一条(项目融资)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购买主体绩效管理要求)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所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应逐步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工作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选择部分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评价结果运用)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服务项目,可据实实施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职责)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购买服务操作规程、成本核算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负责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设定服务项目目标要求、服务需求、质量标准;根据项目特点、购买需求确定项目成本,并据此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履约验收、实施绩效评价,向承接主体支付和结算资金;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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