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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23-09-19 | 15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引号:00917164X/2023-80086

成文日期:2023-09-13

生效时间:2023-10-20

发布日期:2023-09-19

发布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文      号:成财规〔2023〕2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效能,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川财规〔2022〕15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工作衔接)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市级各部门负责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主体)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七条(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二)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五)具备条件的个人。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的,应当限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且确实适宜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八条(承接主体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具体需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求)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其职责范围内履职事项原则上应由单位自身承担。为履行自身职责,采购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

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相应经费预算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避免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又同时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确定其角色定位。

第十条(培育社会组织)  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购买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公益慈善、行业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服务。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指导性目录

 

第十一条(购买内容分类)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二条(购买内容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禁止购买内容)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违法违规融资事项;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购买主体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上述禁止性购买服务事项予以细化,明确本部门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目录及清单制定)  市财政局根据《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

市级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全市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条件成熟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六条(目录及清单调整)  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和清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和清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目录及清单功能)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者清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预算管理基本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资金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足额安排。

第十九条(预算部署)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  购买主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需要,根据指导性目录或者清单,拟定购买服务项目,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据实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要求报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其中,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通过综合平衡后,编入部门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

第二十二条(预算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本年度内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事项,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中执行。

 

第五章  购买活动实施

 

第二十三条(购买活动基本要求)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四条(购买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意向公开、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承接主体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可以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预算安排、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各信息发布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合同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资金结算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限)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对于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订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文件中明确合同履行的考核管理标准或者合同续签标准,并将履约情况作为资金支付、合同续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履约管理)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拒绝或者延迟支付合同款项。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要求)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三十一条(项目融资)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购买主体绩效管理要求)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所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应逐步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工作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选择部分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评价结果运用)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服务项目,可据实实施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职责)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购买服务操作规程、成本核算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负责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设定服务项目目标要求、服务需求、质量标准;根据项目特点、购买需求确定项目成本,并据此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履约验收、实施绩效评价,向承接主体支付和结算资金;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台账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三十七条(资金管理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部门监督)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参与主体法律责任)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涉密服务项目管理)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及解释机关)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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