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我中心对《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含修改理由)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人:刘丽娟
联系电话:85580182
电子邮箱:453723381@qq.com
附件: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专业为知识产权。本条件仅就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进行规定。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