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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6-29 | 1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大中小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八)“四大片区”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九)“任现职以来”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重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3年8月  日起施行。2021年5月31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知促发〔2021〕24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称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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