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制定国家、省(部)级1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2项以上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推进知识产权有关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取得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技能大赛等参评技术、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厅(局)级以上的一等奖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2项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l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重点课题5项以上。
(6)作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在组织和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市(州)、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知识产权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知识产权重点课题研究。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八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