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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6-29 | 1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1项,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二)主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课题)2项以上,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或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等5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三)任现职期间,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省级专利奖特等奖1项,或成功赢得重大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或推动本单位被评选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等。

第十二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三条 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二)重大经济问题者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人员。

(三)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四)“公开发行”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并定期(每年至少4期)出版刊物。专业刊物指在国家广播电视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收录的期刊。

(六)科学技术、专利、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项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情况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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