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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6-29 | 1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知识产权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考试要求

参加知识产权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能力与业绩要求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对本专业理论有较为系统性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能够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决策咨询、规划编制、案件审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指导知识产权师的能力,积极培养后备人才。

4.获得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2)本人撰写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案例分析等,或撰写的行业标准、知识产权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市(州)、厅(局)级以上部门或同级单位采用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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