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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6-27 | 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单位、相关专家:

  为推动我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发挥专家对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的智力支持,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水平,汇聚知识产权专家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提供智力支持,规范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以下简称“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权保护专家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维权保护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

  (三)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或司法部门等工作的,应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者较强的政策研究能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工作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5年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3篇以上;

  (五)在企业工作的,应专职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能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提升单位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六)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工作的,应取得专利代理或律师执业资格,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并实际连续执业5年以上,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七)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条  维权保护专家申报、认定程序。

  (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维权保护专家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推荐表》等相关材料;

  (三)省知识产权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初评,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复核;

  (四)省知识产权中心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审议,形成拟入选维权保护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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