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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6-27 | 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单位、相关专家:

  为推动我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发挥专家对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的智力支持,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水平,汇聚知识产权专家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提供智力支持,规范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以下简称“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权保护专家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维权保护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

  (三)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或司法部门等工作的,应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者较强的政策研究能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工作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5年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3篇以上;

  (五)在企业工作的,应专职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能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提升单位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六)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工作的,应取得专利代理或律师执业资格,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并实际连续执业5年以上,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七)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条  维权保护专家申报、认定程序。

  (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维权保护专家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推荐表》等相关材料;

  (三)省知识产权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初评,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复核;

  (四)省知识产权中心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审议,形成拟入选维权保护专家名单;

  (五)拟入选维权保护专家名单在省知识产权中心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出,省知识产权中心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六)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纳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入库名单在省知识产权中心官网公布。

  第五条  已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或者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百名高层次人才的,经自愿申报可直接纳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

  根据维权保护工作需要的特定领域专家,采用一事一议原则选用。

  第六条  维权保护专家需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为制定维权保护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和专家建议;

  (三)参与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等活动,为提升我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提供专业服务;

  (四)其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维权保护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鉴定方法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维权保护专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权保护咨询,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除公开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准时参加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活动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申请人或援助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开展维权保护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个人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化的,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知识产权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维权保护专家参与维权保护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的,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标准支付。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未纳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的专家,其咨询费支付标准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维权保护专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知识产权中心审议后在中心官网公示,收回专家聘书,并不得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一年内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损失的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超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或主动要求不再担任专家库专家的;

  (四)公众举报不符合维权保护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五)违反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

  (六)未经同意,泄露援助事项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处理;不再适合担任维权保护专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8月27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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