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人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化的,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知识产权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维权保护专家参与维权保护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的,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标准支付。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未纳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的专家,其咨询费支付标准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维权保护专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知识产权中心审议后在中心官网公示,收回专家聘书,并不得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一年内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损失的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超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或主动要求不再担任专家库专家的;
(四)公众举报不符合维权保护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五)违反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
(六)未经同意,泄露援助事项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处理;不再适合担任维权保护专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8月27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