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入选维权保护专家名单在省知识产权中心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出,省知识产权中心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六)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纳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入库名单在省知识产权中心官网公布。
第五条 已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或者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百名高层次人才的,经自愿申报可直接纳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
根据维权保护工作需要的特定领域专家,采用一事一议原则选用。
第六条 维权保护专家需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为制定维权保护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和专家建议;
(三)参与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等活动,为提升我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提供专业服务;
(四)其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维权保护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鉴定方法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维权保护专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权保护咨询,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除公开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准时参加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活动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申请人或援助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开展维权保护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