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获得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点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与发展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2)作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领域的项目负责人,顺利通过项目验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或重点发展规划和课题,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承担或指导知识产权领域内3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与业绩要求
1.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具有指导高级知识产权师的能力,积极培养后备人才。
3.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本人撰写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或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或撰写的行业标准、知识产权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同级单位采用2篇以上。
4.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业绩能力须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