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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落实省卫生健康委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部署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脱钩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