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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财务监管 (一)委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实行规范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5.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向民政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团体统一收取; 6.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委管社会组织在法定代表人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由民政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省卫生健康委也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对其审计。 (三)委管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科技推广为名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处室人员,抽取一定比例委管社会组织开展巡查,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一年未开展活动的、未经报批私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省卫生健康委或相关处室名义下发通知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举办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