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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5-19 | 1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委管社会组织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进一步从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九)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社会组织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引导委管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除委托、转移或购买服务等职能工作,一般不作为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支持单位,委管社会组织未经审批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处室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省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及人员不得从社会组织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监管
   (一)委管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六类人员人选,须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把关。重要业务工作、换届、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置、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等情况,应即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二)委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执行。
   (三)委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要求执行。
   (四)委管社会组织申办、承办、举办国际会议,应严格按照省委外办有关要求,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后,按照程序报批。
   (五)委管社会组织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后,按照程序报备。
   (六) 委管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
   (七)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2.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4.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5.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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