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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5-19 | 12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
   (一)委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
    委管社会组织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
   (二)委管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日常执行机构(如办公室或秘书处)和专职工作人员。委管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委管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  负责人监管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基金会除外),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理事会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民政厅审批。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同一岗位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或10年。
   (四)社会组织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
   (五)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可实行现任、候任制度。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现任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不超过一届,并不得同时兼任省内其他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职务。
   (六)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备案)后,可以且只能兼任1个社会组织负责人。
   (七)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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