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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5-19 | 1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委管社会组织: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委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委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经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卫生健康行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卫生健康工作的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卫生健康行业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社管办”)承担委管社会组织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能。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实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处室、职能处室、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的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第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的定向把关作用。加强执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委管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委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坚持和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落实细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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