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委管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凡专职从业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的中共党员的委管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由挂靠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于委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健全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党组织书记;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九条 成立
拟成立委管社会组织在向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前,须先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
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挂靠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会员发展、筹募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等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成立材料进行审查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经省卫生健康委出具同意其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十条 变更
委管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十一条 换届
委管社会组织换届,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并报经民政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年检
委管社会组织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厅要求的时间节点,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年检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十三条 注销
委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由挂靠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财务处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履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等注销前程序,按民政厅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